经济特区技术引进合同限制性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2页(312字)
经济特区内技术供方提出的为了把转让给技术受方的技术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使用或者迫使技术受方附加一些诺成条件才同意转让技术的条款。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技术引进合同不得订有使任何一方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或是不公平的条款。《厦门经济特区技术引进规定》第9条规定,技术引进条款有下列内容的,该条款无效;(1)对已经过期或失效的专利技术支付报酬;(2)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引进技术;(3)限制技术使用过程中的改进或发展;(4)有显属不合理的附加条件。此外,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对限制性条款亦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同样也适用于经济特区技术引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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