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技术引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2页(399字)

经济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即技术受方,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即技术供方,有偿引进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为促进特区的技术引进,广东、福建两省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先后批准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和《厦门经济特区技术引进规定》。根据上述两项法规的规定,特区技术引进的当事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引进的技术必须是适用的、先进的、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技术。其范围包括:(1)已取得有效专利权的技术;(2)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3)技术诀窍。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技术引进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供方提供技术或提供专用设备及其技术,与受方合作经营;(2)许可证贸易;(3)补偿贸易;(4)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5)以技术作投资股本。技术引进的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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