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法规的法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4页(424字)

特区涉外公司条例和特区涉外破产条例规定的主体,违反公司条例义务,所承受的法规规定的制裁。承担违反涉外公司法规责任的组成形式,包括经济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直接责任者的刑事法律责任。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的规定,特区涉外公司超出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对市工商局、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公司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罚款;触犯刑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执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此外,《深圳市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第7章“罚则”亦对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了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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