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8页(678字)

关于该开发区行政管理、投资与经营和优惠待遇等法律规范。1987年1月22日,在原来1985年4月9日发布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经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1987年2月19日经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共分6章41条。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开发区管委会有权决定对开发区内企业给予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开发区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征收;外国投资者将税后利润汇出中国境外时,可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内其他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广州市所属企业参加投资的开发区内联生产性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开发区税务部门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允许投资者以技术作价入股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技术作价入股的,技术股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0%,并必须有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资本。凡管委会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其技术股本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超过30%,技术股本超过20%的,作投资资本的现金或实物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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