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0页(439字)

该经济特区对原规定的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对新建企业、非营利事业单位等土地使用费实行优惠减免的办法。1984年12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自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土地使用费每3年调整一次”的规定而制定。本办法主要是将特区内土地按地段、开发程度划成3大类地区,并相应规定不同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同时规定有关主要优惠减免措施如下:(1)新建企业在基建期间,按本办法的标准缴纳20-30%的土地使用费。基建期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工业一般为2年;其他行业为1年;(2)企业填海增辟的土地,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3)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项目,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5年后再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3年;(4)华侨、港澳以及台湾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5年后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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