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1页(622字)

对该特区企业(包括内联企业)一般用地的申请手续、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费及其缴纳、特区企业的发展用地、临时用地所作的法律规范。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85年2月24日公布实施。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内容:(1)特区企业需用土地向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经核配后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1年内破土施工,按时完成;(2)土地使用年限根据经营项目和实际需要分别核定并可延长,但各行业使用土地一次签约的最长年限为:工交、公用事业用地,40年;商业、服务业用地,20年;金融、旅游业用地,30年;房地产用地,50年;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用地,60年;畜牧、种植、养殖业用地,30年;(3)土地使用费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规定,3年不变。其缴纳时间为:第1年于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缴纳,半年以内的免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从第2年起于当年3月31日前缴纳;(4)经批准特区企业可留发展用地并按核定的土地使用费缴纳50%的预留费,预留期不得超过2年;(5)特区企业可经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获得临时用地,期限最长为2年;(6)特区企业在批准的基建期限内土地使用费减半,而在特区兴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7)特区企业用地范围内的供电、供热、电讯、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等设施均应自行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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