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1页(523字)
对特区企业及在特区的常驻代表机构包括外国企业,华侨、港澳、台湾企业以及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法律规范。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85年2月24日公布施行,共14条。具体内容有:(1)特区企业和特区常驻代表机构应在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准开业或开展常驻业务活动;(2)特区企业更改名称、迁移、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变更生产经营范围、延长合同期限等应从原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特区企业更换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有关事项应从董事会决定之日或原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7天内办理变更登记;(3)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经营期、驻在期满,或经批准提前歇业、终止业务应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从接到特区企业或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各项文件之日起7日内,给予审核批复;(5)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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