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2页(528字)

明确该开发区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式,开发新产品,兴办新产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法律规范。1988年5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条例共42条,分5章。适用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指宁波市老市区东北的小港地区)及宁波市北仑工业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内容包括:(1)开发区优先引进下列先进技术:与国家或浙江省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新产品有关的、对国内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产品纯外销或替代进口的、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是国内需要的、及有利于国内某个行业或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2)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宁波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3)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4)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其中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以自获利年度起8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免税期满后需要继续减免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4)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减免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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