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3页(452字)
对在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所作的规定。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开始施行,共14条。具体内容包括:(1)开发区内的土地和资源归国家所有,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开采、动用或者破坏地下资源和其他资源;(2)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自签发土地使用证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提交施工和投产计划,9个月内开始施工,否则吊销其土地使用证书。(3)开发区内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年限,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4)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开发区的土地,都应当缴纳土地使用费,在开发区内开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和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技术特别先进项目,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减收或者免收土地使用费;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5-10年内减收或者免收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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