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3页(628字)

明确该开发区企业的人员聘用、辞退、职工福利、待遇以保护职工正当权益的规定。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共26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开发区企业)。主要内容有:(1)开发区企业录用职工,可由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者委托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招聘,也可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自行招聘;(2)开发区录用的职工,应在16周岁以上,具有相当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实行劳动合同制;(3)开发区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以及奖励与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但职工的最低工资水平由开发区管委会规定;(4)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开发区企业可以雇用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职工,其工资、奖惩、福利和社会劳动保险及解雇、辞职等事项,在雇用合同中规定,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5)开发区企业对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或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也不宜改变工种的职工可以辞退,但职工因工伤和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或疗养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女职工怀孕六个月以上或产假期间,不得辞退。企业辞退职工,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发给一定数额的辞退补偿金。(6)企业职工辞职应于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企业应予照准,但职工经企业培训3个月以上,培训结业后1年内辞职或擅自离职,应向企业偿付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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