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5页(558字)

对在该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的职工聘用、辞退、工资福利待遇及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规范。1985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6年1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共20条,具体内容包括:(1)开发区企业董事会决定劳动计划,企业经市劳动局同意自行或通过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代为招录职工,录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2)开发区企业录用的职工须为年满16周岁的非在校学生;新职工试用期3-6个月,试用合格者经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正式录用手续;(3)开发区企业自行决定职工的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直至开除;经企业工会同意,在合同期内开发区企业对于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不能适应生产要求而在本企业又无法改调其它工种的职工可以辞退,但因工伤、职业病进行治疗和疗养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职工及怀孕6个月以上和产假期间的女工除外。企业辞退职工应在1个月前报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并按工作年限给予辞退职工一定数额的辞退补偿金;(4)企业与职工劳动争议先由企业与本企业工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一方或双方请求市劳动局仲裁解决,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所在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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