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5页(852字)

对该开发区内的土地经营管理、土地使用年限和费用、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的减免及公共设施等的法律规范。1985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根据1988年5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正〈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修正,于1988年5月26日重新公布。《规定》分6章共26条,具有两个鲜明特点;(1)规定各类事业用地的最长使用年限;(2)公共设施由使用者自费修建。具体内容主要有:(1)土地使用者对所用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随意动用、开采或破坏地上地下资源;(2)土地使用合同由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并订明:用地地点、面积、用途、期限、费额、交费办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罚则等;(3)土地使用者用地年限根据情况协商而定,但最长使用年限为:工业用地40年;商业、饮食服务业、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20年;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商品住宅、别墅、办公楼用地50年;旅游事业用地30年;(4)土地使用费标准为:工业用地1-1.3元;商业、饮食服务业、旅游建筑用地11一15元;商品住宅、办公楼用地4-6元,别墅用地6-8元;露天游乐、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0.3-0.4元。场地开发费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情况确定;(5)在合同规定的基建期间内按期或提前竣工投产的企业,基建期间的土地使用费酌情减收;属于技术特别先进或国内急需项目企业及产品年出口额达50%以上企业均可减免土地使用费。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及社会公益等不以营利为目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费免收。1986年及以前、1987年、1988年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依次减收场地开发费30%、20%、10%;并分别给予免收土地使用费5年、4年、3年的优惠待遇;(6)土地使用者用地范围内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煤气管道和通讯设备均应按规划和要求自费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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