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出口加工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0页(1101字)

印度在某些地区内以优惠条件吸引外资集中设厂、进行出口加工的特定地区。该国现有坎德拉和桑塔古尔斯两个出口加工区,分别建于1965年和1974年。印度中央政府为坎德拉出口加工区的投资厂商提供了许多财政与非财政方面的优惠,财政方面的优惠与桑塔古尔斯出口加工区所提供的优惠大致相同。这些优惠措施主要包括:(1)头5年内免纳各种税收。(2)资本货物、原材料、包装材料以及其他为出口生产所需的材料可不受任何限制从任何国家免税进口。(3)加工区产品可免纳国内消费税。(4)可以一般低于印度国内价格从印度征税地区(即出口加工区以外的印度其他地区)购买出口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和其他物品。供应商也可因为所供应的货物为“出口商品”而得到各种对出口商提供的补贴,如退税、现金优惠,以及得到补充原材料许可证等。(5)厂商在古吉拉特邦以外购买货物所应纳营业税由加工区管理部门补偿。(6)加工区出口商的出口产品可得到出口总值(以离岸价计算)2%的交通费补贴,以弥补货物通过孟买港所付出的额外费用。(7)因坎德拉出口加工区地处“落后地区”,依照印度所得税法第80HH项,个人所得税在10年内可减20%。(8)加工区出口商不用出示出口订单或信用证就可获得长达190天的包装费贷款。除上述各条外,古吉拉特邦地方政府还专门提供了下列财政方面的优惠:(1)在厂房、楼房、机械方面的资本投资可得到15%的现金补贴(最多不超过250万卢比)。(2)加工区企业在古吉拉特邦内购买货物可免纳地方营业税。(3)加工区企业不论大小均可在5年内享受电费补贴计划所提供的优惠折扣率。(4)古吉拉特邦财政公司(州立机构)将为加工区企业提供限期贷款,同时还以优惠利率提供高达1000万卢比的贷款。(5)在加工区内签定合同和其它文件可免纳印花税。古吉拉特邦政府还提供下列非财政优惠:(1)外国资本所占股权数额不予以限制,需采用外国技术及销售渠道的企业,允许外资控制100%的股权。(2)加工区企业的利润、红利以及资金纳税后可自由汇回投资者本国。(3)投资于经印度政府同意由外资占大部分股权的企业的资金,可在不超过原投资数的限额内,于任何时候汇回投资者本国。经印度政府同意、用投资所得利润进行的再投资将被视为以汇回投资者本国为目的的投资。(4)在加工区生产的产品可不受控制出口规定的限制。(5)属于《印度垄断集团及商业限制惯例法》所规定不得在印度开办的企业可以在出口加工区设厂经营。(6)加工区产品凭“通货地区”进口许可证可进入国内市场销售。(7)加工区将为区内企业提供印度市场紧缺的水泥和其它建筑材料以建造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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