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出口加工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0页(700字)

又称卡拉奇出口加工区。巴基斯坦在卡拉奇的某一个地区内以优惠条件吸引外资集中设厂,进行出口加工的特定地区。主要内容是:(1)在出口加工区投资的客商可得到免税期5年的优惠,5年之后所得税仍仅为巴基斯坦其他地区所征收的25%。(2)加工区企业出口货物收入可得到50%的回扣。贸易亏损可结转。在国外取得的利润汇入加工区不予征税。(3)进出口货物可免纳关税、国内货物税、销售税和地方税。(4)加工区企业可不受巴基斯坦进出口管制条例、外汇管制条例的约束。外汇资金可以任何货币形式存放于加工区内的银行,并可自由转让或汇出。加工区企业的资金、利润也可自由汇回投资者本国,但所有投资以及在加工区范围内支付的任何赔款均须使用可兑换的外汇。侨居国外的巴基斯坦人对加工区的投资,除了规定该款项必须是在巴基斯坦以外地区取得的并且保证不再将该款项汇出巴基斯坦之外,没有其他任何限制。(5)巴基斯坦1969年工业关系法修正条例规定,在没有制定其他新的协定之前,加工区企业可解雇工人,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6)申请在加工区设厂的手续得到简化,并由加工区管理局一揽子办理。(7)除非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巴基斯坦不会对加工区企业实行国有化。在必要对加工区企业实行征用的情况下,政府将以可兑换的外汇,向该企业的投资者提供足够的赔偿。(8)经加工区管理局批准,加工区企业可从加工区撤出,或将销售利润汇回投资者本国。(9)巴基斯坦侨民在加工区合资企业所占股权不受限制。此外,巴基斯坦还与美国、瑞典、日本、英国、德国、加拿大、丹麦、奥地利、爱尔兰、瑞士以及波兰等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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