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出口加工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1页(599字)

菲律宾在某些地区内以优惠条件吸引外资集中设厂、进行出口加工的特定地区。该国现共有3个出口加工区,起始于1969年。为了减少繁琐的行政手续,菲律宾政府把加工区企业划为特别优待企业。主要的优惠措施有:(1)免征出口税、省市地方税、生产设备动产税、加工区内注册企业的总收入额的承包人税;(2)加工区内注册企业在营业头10年的纯营业亏损可以结转;(3)加速固定资产的折旧;(4)可从应征税的所得中再减去工人培训费用的50%,但其数额不得超过工人直接工资额的10%;(5)开业筹备和投产前的费用可在此后的10年内,从应征税的所得中减去;(6)允许从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销售税、赔偿税、从量税,以及从当地购买设备和原材料的关税;除上述优惠外,加工区还提供免税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和生产物资的优惠。其他方便外国公司入区的优惠有:(1)允许在区内设立外资独资或控股的公司;(2)区内企业从注册起的5年内,可雇用外籍人员担任管理、技术、顾问等职位,但每种类别的人数不得超过该企业职工总人数的5%;(3)加工区内的投资者进口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可优先获得外汇配额;(4)所有进出口手续保证在48小时内办好;(5)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准予外资独资企业登记注册,除鞋类企业需菲律宾人至少拥有股权70%、外套服装企业需菲律宾人至少拥有股权60%外,其余的都可由外资控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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