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出口加工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1页(353字)
马来西亚在某些地区内以优惠条件吸引外资集中设厂、进行出口加工的特定地区。该国自1971年设立第一个出口加工区至今已发展到10多个。为了吸引外国厂商前来出口加工区投资兴业,马来西亚政府制订了一些经济上的优惠投资措施,集中反映在1971年的《自由贸易区法案》。主要内容有:(1)按投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引进先进生产的情况、使用国产原材料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年的免税期,以豁免公司所得税与开发税;(2)投资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可免征进口税,并可提前折旧;(3)出口产品免征推销费;(4)投资资本、利润、股息可以汇出国外;(5)对外资企业保证不实行国有化政策;(6)允许外资企业实行独资经营方式;(7)允许外籍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入境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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