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06页(2276字)

第二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编制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隐瞒或者虚列收入、支出。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审查和批准本级上一年度决算。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报告和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并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向常委会提交决算草案、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应当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决算草案包括分列到“类”、“款”,重点项目到“项”的决算收支总表、调整后的收支预算情况表、基金收支决算表、一级预算单位收支决算表、返还或者补助下级支出决算表、建设性支出决算表等内容及相关的说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决算草案报告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各级人民政府为完成预算所做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说明。

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向本级各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和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和下级财政上解上级财政资金情况;

(三)本级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情况;

(四)本级各一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执行支出预算的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

(五)国库办理预算收支业务的情况;

(六)审记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七)审计机关对其它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和评价;

(八)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九)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和本级人民政府、下级人民政府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

(十)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和审计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要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算草案中有关重大问题的专门材料及初步审查时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贯彻执行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的情况;

(二)预算执行中贯彻法律、法规以及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对预算执行中的保证重点支出以及有关虚列收入、虚列支出、赤字的情况及评价;

(四)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当年预算超收、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资金、专项拨款、预备费和预算周转资金使用情况;

(五)与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不一致的部分;

(六)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纠正情况,对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的可行性。

初步审查结束后,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或者审查意见,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就决算的初步审查举行会议时,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决算草案、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询问。

第三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第三十八条 决算草案没有获得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重新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三十九条 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级决算报表、上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决算实施审计后下达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财政部门应当抄送同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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