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出口加工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1页(591字)
韩国在某些地区内以优惠条件吸引外资集中设厂、进行出口加工的特定地区。该国主要有马山和里里两个出口加工区,起始于1970年。同年公布《自由出口贸易区设置条例》。规定优惠的主要内容有:(1)凡外资企业自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料、半制品,一律免除进口关税,从国内购进的生产资料也作为进口商品处理,可以减免进口税;出口商品一律免除出口税。(2)5年内全部免除所得税;从技术引进合同批准之日起(或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除工资所得税;5年内全部免除法人税,接下去的3年内减免50%;凡作为生产资料购进者免除商品税和纺织类商品税。(3)外资企业的营业利润可以自由汇回本国,不受任何限制;企业投资的原资本额从企业营业的第三年度开始也可以按每年不超过原资本投资额15%的限度汇回本国。(4)韩国工业区管理厅在出口加工区设管理所,有关外商投资的一切管理权力均下放给出口加工区管理所。外资企业需要办理的各种行政手续(外籍人员的出入境签证、进出口贸易签证、建筑物批准建筑手续、外商投资申请的审批等)均可在当地就地办理。(5)在出口加工区设立外汇银行、保险业、仓库、捷运、装卸、包装、加油站、医院、食堂等后勤企业以支持入区企业的业务。(6)建筑专供外籍人员居住的公寓,使他们可以过比较舒适的生活。(7)廉价提供厂房和标准厂房。(8)对劳资纠纷有特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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