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4页(416字)
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或是多方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并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公断,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裁决。经济合同仲裁属于国内仲裁的一种,它除了具有国内仲裁的一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1)双方当事人是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当事人;(2)公断者只能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经济合同仲裁不是终局性的,裁决后虽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但是,其中一方不服可以提起诉讼;(4)提起诉讼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效之内进行。我国经济合同法第48条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49条规定,“经济合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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