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4页(366字)

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技术争议提交双方或多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公断。技术合同仲裁的特点是:(1)仲裁主体必须是国家规定的科学技术管理部门;(2)仲裁的内容必须是以技术开发、转让、服务等发生的争议,而不是其它关系所发生的争议;(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4)当事人任何一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是有法定时效的。我国技术合同法第51条规定:“发生技术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是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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