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5页(274字)

自进入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并开庭审理,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明确表示授权给仲裁庭,让仲裁庭认为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进行裁决。这个公平合理的标准是仲裁庭认可的,根据这个标准所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与一般裁决所不同的是:(1)这种裁决毋需说明理由;(2)这种裁决也不起判例作用。友谊仲裁是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方式,但不是一种程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3条第2项规定:“仲裁庭仅在当事人双方明确授权给仲裁庭时并且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允许时,方得按照友谊仲裁的方式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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