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5页(789字)

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就某项事宜或其它关系,进行协商、讨论,最后达成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都完全满意的一致意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协议的主体资格必须完备,这是协议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是法人的,必须经依法注册,并持有营业执照等;(2)这种法律行为的表示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而不是伪善、欺骗,虚假意思的反映;(3)这种真实意愿的体现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手段来实现,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意愿上。方式有;书面意思表示、口头意思表示、推定意思表示和默示。其中,默示是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协议分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两种。口头协议是有利害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某项事宜或其它关系而进行讨论、协商,最后以口头形式达成当事人均满意的一种法律行为。它具有下列特征:(1)口头协议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成立的;(2)口头协议一般要求有证人,见证人,否则,一旦口头协议当事人发生争议,就无法认定谁是谁非;(3)口头协议的内容一般是即时可履行的,不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方能履行;(4)在涉外国际商事、国际贸易交往中,一般不得采用口头形式的协议。书面协议是有利害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某项事宜或其它关系而进行讨论、协商,最后以文字的形式达成当事人均满意协议的一种法律行为。如传真稿、协议笔录、电报、信函等。书面协议的产生有两种原因,一种是法定的要求,另一种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一致要求。前者如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后者如国际商事仲裁是否请求仲裁机构独任仲裁,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没有书面协议的约定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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