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审理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7页(404字)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并依照有关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包括数人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进行合理、合法裁决的准则。公正审理原则也是国际商事仲裁基本原则之一,其实现有以下三个条件:(1)依照有关规则组成的仲裁庭人员本身必须是品质高尚,德高望重,在法律、经贸领域中是公认的专家;(2)仲裁庭审理案件,并最终作出裁决,必须是在独立审理案件的前提下进行,如果不能独立审理案件,公正上也就无从谈起;(3)进行裁决所依照的仲裁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本身在立法上是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的,否则,就无法进行裁决,也谈不上公正。公正审理原则在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1条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按照原指定仲裁员的程序,重新指定。”重新指定是针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而不仅仅是针对某一方。

上一篇:独立审理原则 下一篇:书面协议原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