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调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9页(310字)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庭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请求下,由仲裁庭主持进行协商、调停的活动。仲裁庭的调解与联合调解和自行和解的主要区别是:(1)双方当事人请求调解的时间是在仲裁程序过程中,而不是在仲裁程序之前;(2)这种调解的主持者是以仲裁庭的名义,亦即是由审理争议案的仲裁庭来主持,而不是由某一位仲裁员来主持;(3)对达成和解的协议,仲裁庭应制作裁决书,而不制作调解书;(4)如果调解没有达成协议,仲裁庭可以依法进行裁决,这种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争议案中,经常采取上述调解方法,成功率较高,而且大多数裁决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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