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2页(288字)

受仲裁庭指派,将有关的仲裁证明文件、材料以及仲裁副本等送给指定的当事人的人。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充当送达人有以下几种情况:(1)仲裁委员会的秘书处可以成为送达人。如一方当事人是非本国的公司,而被诉人是本国的企业,秘书处可以将有关仲裁材料送给被诉人;(2)邮局成为送达人。作为仲裁机构将送达的有关仲裁材料送至邮局,并支付一定的费用;(3)受仲裁机构委托履行送达任务的送达人。如仲裁机构委托外国律师事务所进行送达,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外国律师事务所就会根据仲裁机构的要求完成送达的任务。如果送达上发生问题,仲裁程序就难以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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