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2页(453字)

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与仲裁庭所作的仲裁裁决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或是本案第三人,或与双方当事人有某种特别亲密关系的人。包括下列人员:(1)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2)与本案的当事人虽不是亲属关系,但是,在经济利益上有关系,(3)是本案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同时又是处理该案的仲裁员;(4)其他的情况。利害关系人在法律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仲裁庭所作的最终裁决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存在,就是一纸空文,无法律上的意义。(2)第三人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果是另一仲裁主体,仲裁庭应当追加其为本案的当事人,或不是另一仲裁主体,而是审理该案的审理主体,亦即某一仲裁员,另一方就可以根据此事实,向仲裁机构提出异议,请求该仲裁员回避。《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8条规定:“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仲裁员回避。”又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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