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2页(399字)

国际经济贸易争议仲裁案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他们一致同意的第三人进行协商,调停的人。调解人是一个广义上的名词,它处在不同阶段的调解,可以有不同名称的调解人。如在未进入仲裁程序前的调解人可以称为代理人的调解,或可以是居间人的调解,而处在仲裁程序中的调解人,可以称为仲裁庭的调解,或是仲裁员的调解;又如,双方当事人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专门从事调解业的机构,或称调解委员会,这时的调解人,又可以是调解委员会。对充当调解人的人选,各国法律有各自的规定,《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第7条规定:调解人应当以中立和公正的态度协助双方当事人努力和好地解决其争议。并且应遵循客观公平和正义的原则,除其他事项外,应该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考虑有关的贸易惯例以及有关争议的各种情况包括当事人之间以前的实际业务情况,等等。我国没有这方面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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