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3页(343字)

国际商事争议仲裁案的双方当事人,就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仲裁案,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指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一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本案;另一是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或是双方都是多数人,就作为一方当事人根据有关仲裁规则只能指定一人为仲裁员,通过协商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5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是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诉人收到仲裁申请书或者在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之日起20天内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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