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撤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3页(421字)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方当事人,就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仲裁案件,向仲裁机构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请求撤回其原来提交仲裁申请的一种法律行为。仲裁申请撤诉的特征是:(1)该仲裁案件已经被仲裁机构受理;(2)仲裁申请撤诉是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提出;(3)仲裁申请撤诉可以是申诉人提出的,也可以是反诉人提出的;(4)提出撤诉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预计到自己的仲裁申请是不会被仲裁庭所采纳的,也可能是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更可能是当事人中的一方在庭审期间发生意外或是丧失行为能力等等,(5)是否准予撤诉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作出,不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诉人应当及时申请撤销案件。案件的撤销发生在仲裁庭组成以前的,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作出决定;发生在仲裁庭组成以后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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