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保全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4页(308字)

为了保证国际商事争议仲裁案的仲裁裁决得以顺利执行而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作出的将被诉人的财产实行一定暂时性封查、冻结等措施。仲裁保全措施的提出,必须是申诉人,包括反诉人;保全措施的实现是通过法院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的,如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中国法律的规定,提请被诉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国法院作出关于保全措施的裁定,保全措施的客体,一般是有形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如现金、房屋等。保全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一旦仲裁裁决作出,或有其他原因发生,即可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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