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5页(297字)

国际商事争议仲裁案的一方当事人,不指定仲裁员而由仲裁委员会的主席决定指定一位仲裁员,作为一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强制指定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不指定仲裁员,但是,仲裁员又必须被指定,否则就无法组成仲裁庭审理仲裁案。强制指定的权限有明确的规定,不是任何仲裁委员会的官方人员都有权力。在我国,有权指定仲裁员的是仲裁委员会主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6条规定,如果被诉人未按照本仲裁规则第8条的规定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席有权为被诉人指定一名仲裁员。司法实践中,强制指定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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