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仲裁协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1页(445字)

瑞士一些州共同订立的仲裁法规。瑞士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共有24个州。依照1874年的瑞士联邦宪法第64条第3款规定,关于法院组织与诉讼程序,仍属各州的权限。1969年,一些州共同订立了一个州际的协约,谋求统一各州的仲裁法规,这就是1969年3月21日的《国际仲裁协约》,亦称《瑞士联邦仲裁协约》,该协约于同年8月27日经联邦议会批准。到1977年6月1日,已有16个州加入了这个协约。该协约共9章46条,依次为通则;仲裁协议;仲裁员的选任和任命、任期、仲裁的亲属;仲裁员的回避;解职与替换;仲裁法院的程序;仲裁裁决;撤销上诉与再审;仲裁裁决的执行,清结规定。同《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相比,规定的内容比《调解与仲裁规则》细,有仲裁员回避、仲裁裁决执行等规定;明确规定了政府国家对仲裁的干涉,司法官厅有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有发回仲裁法院重审的权利等。该协约只适用加入协约的州,其他的州,可以拥有自己的仲裁法,并允许同协议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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