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经济联合会对外贸易仲裁院仲裁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2页(408字)

经过修改的1982年1月25日生效的仲裁新规则。南斯拉夫经济联合会十分重视涉外仲裁工作和立法工作,使仲裁规则形成了一套特有的风格。(1)仲裁协议规定中包括协议的当事人、仲裁的范围、仲裁协议的效力、尤其是仲裁协议的可分性(仲裁协议的可独立性),即在合同里订入仲裁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可以使合同脱离国家法院的管辖权,仲裁条款相对于合同来说有其自治的特性,因而,当主合同无效时,仲裁条款仍然成立。(2)而仲裁员一节的规定,有仲裁员的资格、回避、任命的仲裁员的责任。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任务,而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赔偿。(3)裁决一节的规定包括裁决的形式,对于仲裁员的管辖权的抗辩,适用的法律、和解、更正和解释,裁决的公布,费用、裁决的通知,以及裁决的执行。对于仲裁裁决的公布是有限制的,只能在专业杂志上公布,但是,当事人的姓名是一概删去的,否则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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