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4页(633字)

1976年12月15日经联合国第31次大会通过。全部规则共4节41条。第一节总则包括规则的适用范围;通过、期限的计算;仲裁的通知;代理和辅助。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中包括仲裁员的人数;任命仲裁员;对仲裁员提出的异议;仲裁员的更替;在更替仲裁员时的重复听证。第三节仲裁程序,主要包括通则;仲裁地点;语言;申诉书;答辩书;申诉和答辩的变更;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抗辩;其他书状;期限;证据和听证;临时性的保全措施;鉴定人;迟误;听证的结束;对于适用规则的弃权。第四节裁决的内容为决定;裁决的方式和效力;适用的法律、友谊仲裁;和解或其他终止原因;裁决的解释;裁决的更正;补充裁决;费用保证金。如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凡与该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交付仲裁;该争议应根据本规则予以解决,但是,双方当事人如书面约定对此有所更改时,从其约定。仲裁应受本规则的支配,但该规则的任何规定如与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适用于仲裁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时,应服从法律的规定。如按照该仲裁规则申请仲裁的典型仲裁条款是:由于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争端或请求、或有关本合同的违约、终止或失效,应按照目前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予以解决。当事人双方得明确:(1)有任命权的机构(机构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2)仲裁员人数应为1人或3人;(3)仲裁地点(城镇或国家);(4)仲裁过程中所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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