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互助委员会成员国商会仲裁法院统一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5页(630字)

前经互会于1974年通过的,目的是为解决经互会各成员国法入之间在外贸方面及其他国际经济、科学技术方面的合同关系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它曾经是这些国家商会(商工会)附设仲裁机构重新制定审理案件规则的基础。如,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苏联等经互会成员国的商会(商工会),都根据经互会执委会推荐的上述统一规则,在不同程度上补充和修改了该会附设仲裁机构的办案规则。统一规则共6节36条。规定:凡是当事人双方以书面协议将发生争议或将来可能发生之争议提交仲裁法院审理者,仲裁法院应予接受,将争议提交仲裁法院的协议,也得以下述方式表示:申诉人提起仲裁申清;被诉人以行为证明他自愿接受仲裁法院管辖,特别是在答复仲裁法院询问时通知仲裁法院表示接受其管辖,仲裁法院也应接受当事人双方依国际协议应当提交给它的一切争议。另外,统一规则在审理上着重公开审理。第23条规定,仲裁案件应公开审理。仲裁庭应当事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得举行秘密审理。口头审理结束后,裁决书的主文部分应立即制作,并向当事人口头宣布、当事人缺席时,应以书面通知之;附具理由的仲裁裁决书,应于仲裁庭确定的期限内通知当事人,此期限不得超过30天,作为第1项者外,仲裁庭得决定仲裁裁决不经口头宣布,在不超过30天的时期内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双方;仲裁法院主席在具有充分理由的个别情况下,得延长第2项的期限。这些规定是一般其他国际仲裁规则所不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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