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7页(518字)

1985年6月21日由联合国国际贸易会委员会主持制定,同年12月11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文件。联合国国际贸易会委员会要求各国通过立法,将该示范法吸收为国内的法律制度,以实现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在国际上的协调统一。示范法共分8章:总则;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程序的进行;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对裁决的追诉;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合计36条。示范法的主要特点是:(1)适用范围广泛。该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商品贸易、劳务贸易、许可证交易、投资、融资和银行业务等各种形式的交易。只要当事人同意,与仲裁协议有关的国家在1个以上,即属国际商事仲裁。(2)强调当事人自由原则。示范法给予当事人以选择仲裁员、决定仲裁地点、仲裁程序、适用法律等各种问题的自由。(3)赋予仲裁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员的任命、仲裁程序等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或当事人一方未能按仲裁协议行事的情况下,示范法采取两种方法处理:一是采用有任命权的机构的规定,由该机构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二是授权仲裁庭实施它认为适当的程序。(4)在减少法庭对仲裁干预的同时,又肯定法庭适当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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