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6页(751字)

1985年成立。它在理事会指导下进行工作。理事会由不同国籍,并具有多方面专长和资历的商界和专业人士组成。它在香港的国际仲裁中心部进行活动,包括委任仲裁员,提供支援服务以及按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本身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管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活动,由理事会属下的管理委员会通过该中心的秘书长(一位律师)进行管理,秘书长也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行政和登记总负责人。委任法庭的任务,是要确保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得到采用,该法庭由对法律及国际商业仲裁富有经验的人士组成。中心拥有国际仲裁服务所需的广泛专门知识和经验。无论是在香港或在别处,均可对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提供服务。其主要工作程序是:(1)委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选仲裁庭时,是根据每桩案件的特殊要求及当事人所同意的各种条件。它还向中心的国际仲裁委员小组进行查询,小组成员来自世界各主要贸易国、具有丰富的国际经验。秘书长根据委任法庭的意见,为中心作出委任。(2)对仲裁员的异议。中心委任仲裁员时,需确认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当委任机构需要按照规则就对某一种裁员的异议作出决定时、此决定应由委任法庭代表中心作出。(3)仲裁员的更换。需要时,由中心依照仲裁规则更换仲裁员。(4)协助厘定仲裁员费用。在确定中心委任的仲裁员应收的费用时,通常是参照他们在仲裁过程中所做的工作来计算,并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及仲裁员的专业资格等个别情况收取适当的费用。如果当事人各方希望的话,中心会咨询仲裁法庭,就个别案件订出适当的收费标准。(5)裁决的登记。如果某些国家的法律要求将仲裁裁决立档或登记,中心会根据需要协助在这些国家进行该案立档或登记。中心所提供的管理和其他服务,将按以小时计的适当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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