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4页(373字)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劳动纠纷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等),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所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进行这种活动中所形成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形成的关系包括:(1)人民法院、当事人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形成的关系;(2)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形成的关系。在这两种活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中,人民法院、当事人的活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是构成民事诉讼的基础,它对民事诉讼起着发生、发展和终结的决定作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从属于前者,是为正确解决民事纠纷服务的,对民事诉讼的发生、发展和终结不起决定作用,但是不可缺少。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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