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3页(1305字)

简称民诉法。具体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诉讼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它是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补充修改而成的,于1991年4月9日由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即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我国民事诉讼法,由4编,29章,270条所组成。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大部分。(1)总则,即民诉法的第一编,由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和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等11章的内容组成。总则是对整个民事诉讼法总的原则性的规定,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部制度和程序中,其他各编均以总则的基本精神为指导,是对总则规定的具体化。司法实践中,凡其他各编没有具体规定,而总则有规定的,遵照总则规定,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2)审判程序,即民诉法的第二编,由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五章内容组成,是对审判程序的集中规定。本部分的内容对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作了较多的补充,其中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都是新增加的内容。督促程序同一般的审判程序不同,它只适用于那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没有争议,不经开庭审理,而是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基础、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公示催告就是以法院公告的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为一定行为,如申报权利或提出证券,否则就宣告失权,或者宣告证券无效。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同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程序不同,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也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由法院发示破产程序公告,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依法清算企业法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人的债务。(3)执行程序,即民事诉讼法的第三编,由执行的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等四章内容组成,是对法院执行所作的专门规定。执行程序是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也是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权利的程序。同198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相比,新民事诉讼法强化了一些相应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修改执行程序中,还对委托执行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执行等作出了具体规定。(4)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即民诉法第四编,由一般原则、管辖、送达和期间、财产保全、司法协助等六章内容组成。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独立于民事诉讼法之外的完整程序,而是对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也可以说是一总结了近些年来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经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包括与一些国家订立的司法协助协定,对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作了许多重要的补充,进一步充实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本辞典的其他条目将予以具体的介绍。

上一篇: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下一篇:民事诉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