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7页(458字)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权限的分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是根据民事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大小来划分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除另有规定的以外,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这就原则确定第一审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它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使诉讼权利,也便于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从以上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权限的分工上,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是:只作原则上概括式的规定,不作具体的列举式的规定,有一定的灵活性。这是根据我国情况确定的,有利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种类型的民事案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