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7页(815字)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地域管辖是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基础,民事纠纷案件主要由地域管辖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权限的分工,是按照普通人民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划一致原则,以及各种不同民事纠纷案件的特点来划分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地域管辖三种。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确定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的制度。对公民的民事纠纷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是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长期户籍所在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在户籍住所地外的居住地,其条件一般为该公民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对法人、其他组织民事纠纷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是由法人、其他组织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注册登记地。在我国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民事纠纷被告人的,则由其常驻我国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人就被告人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则进行。但是有些民事纠纷案件,如果按照这一原则进行管辖,不但不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对民事纠纷案件的执行,而且也不便于原告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这种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由原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原告人就被告人地城管辖原则的例外。特殊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被告人住所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原告人在符合特殊地域管辖法定标准条件下,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纠纷案件。专属地域管辖,是指某些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具有强制排他性,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双方也不能协商选择或变更这种管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