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7页(322字)

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将该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如果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用裁定驳回。规定移送管辖制度,目的在于解决人民法院受理无权管辖的民事案件之后的处理问题;可以避免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了某种不正当的利益,非法审理有关民事案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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