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1页(506字)

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法院审理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的问题,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作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分析,提出结论性意见的人。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不能作为鉴定人。鉴定人是由法院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指定,并确切提出所要鉴定的问题和事项。鉴定人经法院通过有关部门指定后,应当忠实地进行鉴定,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要负法律责任。鉴定人有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参加案件的审理以及向当事人、证人提出问题以及请求给付报酬和其他必要费用的权利。鉴定人一般在法院外进行鉴定,有可能时,也可以在法院内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应制作鉴定书交人民法院,并应亲自在法庭审判时陈述其鉴定结论或重点解释,还必须答复审判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提出的关于鉴定方面的问题。鉴定人应在鉴定书中写明鉴定的最后结论,以及得出这些结论的科学和事实根据,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鉴定人身份。鉴定人如果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时,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鉴定人回避。是否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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