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1页(524字)

被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侵犯其合法民事权益或发生争执,并为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被告与原告是相对称的,被告是民事案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就是解决被告因受原告诉称侵犯其合法民事权益或发生争执的纠纷。为此,不论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或作出的判决,皆对被告有拘束力。但被告为原告诉称侵犯的合法民事权益或发生争执是否成立,只能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判决之后,才能予以确定,在这之前都是一种假定。被告在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称为原审被告人。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称为原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被告在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的称谓不同,反映其不同诉讼地位,与此相应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除在享有诉讼权利独具有答辩权、反诉权外,其他所享有诉讼权,以及承担的诉讼义务,皆与原告基本相同。

上一篇:原告 下一篇:鉴定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