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1页(706字)

因为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民事诉讼活动发生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就是要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益纠纷。其解决的方式,不论是以调解或者作出判决,皆对原告有拘束力。但是原告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予以立案受理所诉称被告侵犯合法权益或发生争执,在人民法院未作最后判决之前,只能是一种假定,只有在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后作出判决之后,才能确定。原告的称谓,在民事诉讼不同阶段中有所不同,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称为原审原告。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称为原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原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称谓的变化,反映其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与此相应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原告的诉讼权利有:(1)起诉权;(2)委托诉讼代理人权;(3)提出管辖异议权;(4)解决非诉讼纠纷申请权;(5)提出回避申请权;(6)上诉权;(7)申请再审权;(8)放弃、变更、承认、反驳权;(9)撤诉权;(10)请求调解权;(11)自行和解权;(12)查阅有关诉讼材料权;(13)申请保全证据、保全财产、先予执行权;(14)辩论权;(15)收集和提供证据权;(16)申请执行权。其诉讼义务有:(1)有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3)必须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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