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2页(224字)

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具体有;当事人争议的物品、履行合同交付的有争议的物品的质量、规格;受损害的公私财物、致伤用的工具和斗殴留下的痕迹等。物证不象书证一样具有一定思想内容,只能以自己的外形、特征、规格、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物证应当提交原物,不能提供原物时,法律允许提供代替品,但代替品必须与原物相符。物证有变质、灭失的可能时,法院应采取措施,保全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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