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2页(299字)

利用录相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一定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是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在证据领域中的反映。根据获得视听资料的手段为标准,可分为录音和录像资料,以及电脑储存资料和电视监视资料等。具体包括:录像带、录音带或录音片、电影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话录音和录像带、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装置等。视听资料具有来源的广泛性、适用的广泛性、很大的方便性和较大的可靠性、准确性等特点,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但因其可以剪接,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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