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2页(486字)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制作笔录,收集和保管证据的措施。只要证据具备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或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情况之一,诉讼参加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申请,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的提出,可在起诉前,也可在起诉后。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的,法院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时,应通知申请人于一定期间提起诉讼。在起诉后提出申请的,由法院审查决定。法院如果接受了诉讼参加人的申请,要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指明保全哪一个证据,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法保全。如果法院不接受诉讼参加人的申请,就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并说明理由。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的,也可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给予解决。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措施根据不同的证据而有所不同。对证人证言的保全,用制作笔录或录音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由法院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像,或保存原物等方法保全。保全证据的材料,由法院存卷保管。以后是否采用,要以此证据是否对解决案件有意义来定。只有对案件有意义的证据,才能被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