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4页(816字)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一方申请,对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以及认为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申请而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所作出的裁定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的方法,有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等。如果采取冻结的方法,应在冻结财产之后,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冻结的财产,其他单位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财产保全的范围,只能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请求财产保全的财物属于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与本案有牵连的其他财物。这是由于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民事合法财产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实现。为此,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遵守财产保全的法定范围,避免因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经济上的损害,或者侵犯了第三者的经济利益。财产保全,根据在不同阶段的适用,可分为诉讼前和诉讼后两种。诉讼前财产保全,又称起诉前的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了避免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后,可能给被申请人或其他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害,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出担保,不提出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财产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诉讼后的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为了保证判决后的执行。这种由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