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4页(488字)

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行之前,因权利人(即原告或债权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或者难以甚至无法进行工作、生产,及时裁定义务人(即被告或债务人)先行给付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措施。先予执行是法院为了及时而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作的有力措施,它必须以具备法定的条件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为前提,同时也应考虑对被申请人的利益作适当的照顾。以裁定命令被告先行给付,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明确而且肯定,同时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不先行给付,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主要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裁定先予执行的款项或特定物,应在案件判决时,在判决书中记载明确,并应在被告应给付的总数额中扣除或返还。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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